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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互认基金什么意思(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将于7月1日正式启动。证监会还在受理申请前一天提供了互认安排下的常见问题解答,包括申请条件和申请等24个问题程序。所有细节均已解释。两市场基金互认初始投资限额为3000亿元(人民币,下同)。内地基金拟在香港销售,需符合基金设立、管理和管理符合内地法律法规及其章程文件等要求。手术;该基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必须成立一年以上;基金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基金不得以香港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且在香港的销售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50%。证监会解释称,初期阶段,内地市场的分级基金和保本基金不会纳入互认范围。如果内地互认基金为香港投资者创设新的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需要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进行相应修改。文件,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风险,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内地基金通常根据持有期限的长短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而香港一般不收取或收取固定赎回费。对于这一差异,证监会表示,内地基金可以通过单独设立股票类别的方式提供香港服务。区域投资者出售的,适用固定赎回率,并依法计入基金财产。内地基金销售数据采用电子数据传输方式。证监会指出,内地互认基金的香港销售机构也可以向其指定机构申请销售机构代码。同样,拟在内地市场销售的香港基金必须满足六项要求:在香港注册的公募基金(即持有证监会9号牌照)、成立一年以上;资产规模不少于2.5亿港元;并且不得以中国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且在内地的销售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50%。证监会发布的详细说明进一步指出,香港基金申请的资产规模是指申请试点时的基金规模。同时,在基金互认初期,证监会不会限制每只基金可以申请互认的基金数量。原则上,凡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在信息披露方面,原则上应公平、一致地对待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因此,根据香港法律法规向香港投资者提供的公告也应同时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并以简体中文提供。同时,任何向香港证监会提交的产品公告也必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在具体申购和赎回方面,如果内地与香港是同一工作日,跨境销售的互认基金份额可以开放申购和赎回,但这并不影响投资者在内地与香港同一工作日的情况下享有的相关权利。互认基金在原地区销售。此外,内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代理人,可以销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认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应委托代理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基金注册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与销售机构进行数据交换,完成基金份额注册数据的备份。由于基金互认制度要求香港基金在内地销售比例不得超过50%,证监会指出,基金管理人应对申购、赎回数据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内地销售比例要求继续满足。当基金在内地销售比例接近50%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并向投资者披露。

超过50%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暂停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是的,自2015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17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年。 (投资金融)

中港基金互认项目于7月启动,在香港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基金将能够通过更简化的流程向中国内地散户投资者出售。符合条件的内地基金在香港会受到同等对待,但互认主要针对公募基金,而恩浩基金属于私募基金,因此不符合互认条件。

香港互认基金什么意思(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将于7月1日正式启动。证监会在受理申请前一天还对基金互认安排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包括24个问题。解释申请要求和申请过程各个方面的细节。两市场基金互认初始投资限额为3000亿元(人民币,下同)。内地基金拟在香港销售,需符合基金设立、管理和管理符合内地法律法规及其章程文件等要求。手术;该基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必须成立一年以上;基金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基金不得以香港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且在香港的销售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50%。证监会解释称,初期阶段,内地市场的分级基金和保本基金不会纳入互认范围。如果内地互认基金为香港投资者创设新的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需要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进行相应修改。文件,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风险,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内地基金通常根据持有期限的长短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而香港一般不收取或收取固定赎回费。对于这一差异,证监会表示,内地基金可以通过单独设立股票类别的方式提供香港服务。区域投资者出售的,适用固定赎回率,并依法计入基金财产。内地基金销售数据采用电子数据传输方式。证监会指出,内地互认基金的香港销售机构也可以向其指定机构申请销售机构代码。同样,拟在内地市场销售的香港基金必须满足六项要求:在香港注册的公募基金(即持有证监会9号牌照)、成立一年以上;资产规模不少于2.5亿港元;并且不得以中国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且在内地的销售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50%。证监会发布的详细说明进一步指出,香港基金申请的资产规模是指申请试点时的基金规模。同时,在基金互认初期,证监会不会限制每只基金可以申请互认的基金数量。原则上,凡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在信息披露方面,原则上应公平、一致地对待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因此,根据香港法律法规向香港投资者提供的公告也应同时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并以简体中文提供。同时,任何向香港证监会提交的产品公告也必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在具体申购和赎回方面,如果内地与香港是同一工作日,跨境销售的互认基金份额可以开放申购和赎回,但这并不影响投资者在内地与香港同一工作日的情况下享有的相关权利。互认基金在原地区销售。此外,内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代理人,可以销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认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应委托代理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基金注册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与销售机构进行数据交换,完成基金份额注册数据的备份。由于基金互认制度要求香港基金在内地销售比例不得超过50%,证监会指出,基金管理人应对申购、赎回数据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内地销售比例要求继续满足。当基金在内地销售比例接近50%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并向投资者披露。

超过50%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暂停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四年前,中国制定“十二五”规划时,提出加快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同时,在金融改革中明确提出要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转眼间,我们来到了2015年,这也是“十二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政府突然发现有不好的事情发生了。它太懒了,没能赶上!于是,基金互认、沪港通、深港通等就齐了。 (突然有种小时候学习不好的感觉,所以期末考试前就硬塞到深夜看书……)-------------- ---------- ---------------------------------------- ---------- -------------------------- 认可共同基金对中国和香港都有好处。承认共同基金对中国和香港都有好处。境内外投资均有渠道。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高~------------------------------------------------ -------------------------------------------------- ---我们来解释一下(tu)并阅读(cao)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这个规定很明确。注册在开曼、BVI等的基金(二)管理人在香港注册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机构委托投资管理职能,并具有过去三年或成立以来没有受到香港证监会的监管,将会受到重大处罚;那么问题是:1、管理职能下放的情况太多,哪些情况是可以接受的? 副经理和副顾问可以接受吗? - 不可以! B. 香港虽然基金管理人设有副顾问,但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采纳顾问的建议。可以接受吗? - 可能不会。因为实际情况是很多基金经理因为税务等原因寻找离岸顾问。顾问经理闭上眼睛,完全接受了这个建议。 C、香港基金管理人A将其职能转授权给美国公司B,美国公司B再将其职能转售给香港公司C,可以接受吗? ——妈的,这逛街是一种病啊,有趣吗?不过应该可以接受. D. 基金一部分是香港基金经理管理的,一部分是海外管理的。可以接受吗? - 目前应该不可能。 E、将基金的中后台业务委托给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机构可以吗? - 是的,有人说“投资管理职能”只需在香港即可。那么“重大处罚”是什么意思呢?香港证监会要求中国内地的三类基金必须在香港注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监管行动”。这是“行动”,不是“惩罚”!也就是说,如果你已经被证监会出具警告信,就算停业整顿了。那你们的“重大监管行动”是什么?还是“惩罚”?如果中文表达不严谨,分分钟就会出现bug……(3)采用托管制度,受托人和托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质;香港公募基金均符合上述要求(四)基金类型: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指数型(含交易所开放式指数基金); “常规”的定义可参照香港证监会UT Code第7章。而且按照香港而非中国大陆的定义,股票型是投资于股票>70%的基金,债券型是投资于债券>70%的基金,其余的是混合型。然后……大bug来了!你没看错!交易所交易的开放式指数基金(ETF)!这真的是一只ETF!你不好意思把ETF摆上台面吗?您能向我解释一下ETF 如何相互认可吗?由于当前资本市场的种种限制,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受阻,唯一的希望就是交叉上市。但虽然中国基金可以来香港上市,但香港基金却不能到中国内地上市。

因为据说在互认条例草案阶段之初,双方统计发现,内地符合要求的基金有850只,香港只有40多家。太尴尬了。然后就用各种办法,把香港符合要求的基金数量扩大到100只,其中一种办法很可能就是包括ETF……这不是开玩笑吗?律师事务所说,你去问证监会,我们也不知道……(五)基金成立一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且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中国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请问资产规模2亿元的临界点是什么时候? 2014年12月31日还是申请日期吗? ——按照证监会的一贯作风,2014年12月31日可能性较大。如果到了申请日,估计在那之前就有一批资金会抢先注资以满足要求……那么什么是“内地市场”?显然应该定义为“在中国境内发行的股票和债券”。 H股不属于“内地市场”; QDII部分基金份额不纳入“内地市场”。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以下文件(均为内地证监会可读的简体中文文件): (一)申请报告;传说中的“红头文件”,一封没有法律效力的求职信。中国特色得到了很好的保留。 (二)基金的信托契约或者章程;据说,香港的信托契约一直都是英文的,没有中文翻译。现在翻译公司高兴了……(3)基金的招股说明书和产品信息摘要; (四)基金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五)基金代理人及代理协议; (六)基金及管理人、信托持有人、托管人、代理人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听说大陆律师事务所DD期间有电话面试?虽然有些文件只是从繁体中文翻译成简体中文,但如果要符合大陆人的阅读习惯,工作量也不会很小……比如,中国大陆有多少人知道什么是“审核员”?其实他们就是“审核员”~~有相互承认,而且条款应该是对等的。但事实是,香港证监会允许内地基金只提供简体中文材料,而内地证监会要求香港基金将所有英文和繁体中文翻译成简体中文……这充分体现了香港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嗯,就是中国。只是一部分。 -------------------------------------------------- -------------------------------------------------- ----------以上反映的信息截至2015年5月30日,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欢迎大家投诉。

内地个人与香港投资者根据取得收入方式的不同,需要区别对待: 4102 1. 内地个人投资者1.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互认方式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价差收入资金应作相应处理。自2015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17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年。 2.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互认基金认配的香港基金取得的收入,由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香港投资者1、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方式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价差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内地上市公司向香港市场投资者分配股息时,通过互助基金认可方式分配内地资金取得的收入,按10%的税率向香港市场投资者扣缴所得税。大陆基金。所得税;或发债企业向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香港市场投资者按7%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内地上市公司或发债企业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扣缴申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代扣所得税。

您可以在香港开户,购买香港基金和股票;关于中港基金互认,应该更简单、更方便,不用去香港就可以购买香港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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