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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是什么(非金融机构可以贷款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让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发生特殊情况时依法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的权利。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和人身权益记录,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有权监督单位缴费情况。第十条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职工的个体工商户、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兼职职工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职工的个体工商户、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兼职职工以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单独备案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期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事业单位设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的设立、终止情况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出生、死亡、户口等情况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个人转让。取消等情况。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无职工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在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兼职职工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个人社会安全号码是公民身份证号码。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本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办理重新申报手续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按规定办理缴费。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查询其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可以向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划拨决定,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低于应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缓缴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不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的财产;用拍卖所得收益冲减社会保险费。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属于该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和延续手续,或者违反其他规定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社会保险权益。诉讼。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犯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由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绝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缴,并按0.05%加收滞纳金。自违约之日起按日计算;拒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未缴纳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保险金处被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挪用、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非法投资、经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信息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应当给予处罚;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和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后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完善的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影响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向劳动者公开或者告知。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未尽服务期应分担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的,不影响劳动者在服务期限内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增加劳动报酬。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危险,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并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继续有效。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违法指令或者强迫其冒险劳动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章制度、强行进行高风险劳动,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提前通知雇主。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执行。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职工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能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第七十七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月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月工资。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满的,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全月工资为标准。超过法定试用期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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