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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价值,限制性股票的规定是什么(限制性股票价值,限制性股票的规定有哪些)

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若高管授予10万股限制性股票,锁定期为一年,三年内按30%、30%、40%解锁。在授予之日将不承担任何纳税义务。锁定期结束后,首次解锁股份数量为30,000股。解锁后一般会有一年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将产生纳税义务。获得限制性股票后,该高管将在一年的等待期和一年的锁定期后承担纳税义务。应纳税额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解除禁售日股票市价)2本批解除限售股数-合计激励对象实际缴纳的资金数额(本批一次性解锁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获得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以下简称“公式1”)。但对于上述限制性股票所得,在应纳税额和纳税期限方面,税法规定了两种较为优惠的纳税方式。一方面,根据财税[2005]35号和国税函[2009]461号的规定,可以按照职工受雇的月数计算应纳税额,然后计算应纳税额对应相应的税率。即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独立于当期其他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可以用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的收入”来计算。月”的商确定适用的税率。 “指定月份”是指员工在境内工资期内领取境内股票工资收入的月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因此,折扣后的税率应为税额为:应纳税额=(“公式一”中的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65663434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以下简称(如“公式2”)另一方面,有纳税优惠期限的,按照《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持股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执行2016年9月,《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个人可在自该日起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行权股票期权、解除限制性股票或获得股权奖励。”因此,对于上市公司激励,股权激励主体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可延长至12个月。此外,根据财税[2005]35号和财税[2009]5号的规定,职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应当纳税。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税法和政策征收和免征。即个人行权后再次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纳税。扩展资料:限制性股票是指授予员工一部分股票,员工可以以优惠价格购买。购买的股权有一定的限制,在一定期限内和条件内不得随意转让。参考:《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针对您的问题,华谊中创给出如下答复: 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若高管授予10万股限制性股票,锁定期为一年,分三期。解锁年限为30%、30% 和40%。在授予之日将不承担任何纳税义务。锁定期结束后,首次解锁股份数量为30,000股。解锁后一般会有一年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将产生纳税义务。那么,该高管在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后,经过一年的等待期和一年的锁定期后,将承担纳税义务。应纳税额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解除禁售日股票市价)2本批解除限售股数-合计激励对象实际缴纳的资金数额(本批一次性解锁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获得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以下简称“公式1”)。但对于上述限制性股票所得,在应纳税额和纳税期限方面,税法规定了两种较为优惠的纳税方式。一方面,根据财税[2005]35号和国税函[2009]461号的规定,可以按照职工受雇的月数计算应纳税额,然后计算应纳税额对应相应的税率。即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独立于当期其他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可以用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的收入”来计算。月”的商确定适用的税率。 “指定月份”是指员工在境内工资期内领取境内股票工资收入的月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因此,折扣后的税率应为税额为:应纳税额=(“公式一”中的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以下简称如“式2”)另一方面是纳税期限根据2016年9月实施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科技股相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激励,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自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或收到股权奖励。”因此,对于上市公司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而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可延长至12个月。此外

国税函〔2009〕416号)规定,应在行权日对张某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24-15)×100000×40%=360000(元),应纳税额=(360000÷12×25%-1375)×12=73500(元)。限制性股票所得如何缴税【例三】C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3个年度执行,即2009年~2011年每个授予年为一个计划。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两年,锁定期满后的3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和安排分批解锁。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李某按授予价格15元/股购入限制性股票10万股,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元/股。假定2011年2月5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并在当日解锁限制性股票的40%,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2元/股。依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规定,应在解锁日对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 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20 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应纳税额=(240000÷12×20%-375)×12=43500(元)。再如,该公司采取回购股票方式向激励对象无偿授予限制性股票,其他激励条件及解锁规定不变。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李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10万股限制性股票,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并在当日解锁限制性股票的40%,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2元/股。则应在解锁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0 22)÷2×100000×40%=840000(元),应纳税额=(840000÷12×35%-6375)×12=217500(元)。在员工缴纳认股款时,借“银行存款”,贷“股本”、“股本溢价”或“资本公积抄”,并将该股款确认为负债袭,借“库存股”,贷“其他应付款”。于资产负债表日,应当2113基于所发行股份于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和员工认购价格的差额,及锁定期的影响,相应确认当期成本费用5261。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员工如果离职,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按照支付总价款,借记“库存4102股”,贷记”1653银行存款“,同时注销回购股份,借记”股本“,借记”资本公积“,贷记”库存股“。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原发布者:jinjl1115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160;#160;#160;#160;#160;股份支付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433623762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企业股权激励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下面分别不同的股票来源方式举例说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160;#160;#160;(一)以增发方式进行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160;#160;#160;1.换取职工服务的会计处理#160;#160;(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除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或者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授予日后立即可行权的情况在实务中较为少见。#160;#160;#160;采取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应当在授予日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具体来说,企业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160;#160;#160;(2)等待期的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实务中,为了准确计量每期取得的服务并将其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首先应确定等待期长度。这里说抄的公允价值,是说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公允价值,指的是这袭个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公允价值,也就是公司估算出来,2113员工享有的这个激励值多少钱5261,一般应该是按照股4102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与授予股票的价格(10.82元)的差值作为公1653允价值的。画皮改编自原著同名篇章。简介暂缺。限制性股权激励解锁后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无论是股票期权所得,还是股票增值权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举例说明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C上市公司e799bee5baa6e58685e5aeb931333365656633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3个年度执行,即2009年~2011年每个授予年为一个计划。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两年,锁定期满后的3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和安排分批解锁。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李某按授予价格15元/股购入限制性股票10万股,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元/股。假定2011年2月5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并在当日解锁限制性股票的40%,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2元/股。依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规定,应在解锁日对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nbsp;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20nbsp;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应纳税额=(240000÷12×20%-375)×12=43500(元)。拓展资料限制性股票获得条件国外大多数公司是将一定的股份数量无偿或者收取象征性费用后授予激励对象,而在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要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这就意味着在设计方案时对获得条件的设计只能是局限于该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及指标。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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