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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虎交易所(雅虎财经交易大厅)

指基金的发行费用。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确定依据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其中,GP一般是拥有专业投资管理团队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提供基金投资和运营管理,提供较小的出资。 LP提供大部分资金,一般不参与基金的投资和运营管理。从盈利角度来看,GP主要通过提供良好的投资管理和决策来获取投资回报,实现基金的盈利;而LP则通过提供资金来获取投资回报(保值增值)。因此,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基础是关注:如何有效捆绑GP和LP的利益,如何有效激励GP,如何实现投资者的保值增值愿望他们的资金。 2、合伙私募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介绍。通过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确定依据的探讨,目前PE行业基本形成了全部出资优先返还并优先收益给投资者——GP激励——按比例分配顺序的制度。收入分配模式。具体来说,将按照投资比例优先将退出的资金返还给所有投资者,并按照8%的年化复利优先返还给投资者(该分配原则考虑了资金占用的利息,简称资金占用费),以实现所有投资者投资的保值。然后按照“追赶条款”,在满足LP投资保值的基础上对GP进行激励。即优先分配给投资者后的剩余部分将分配给GP或在GP和所有投资者之间按比例分配,直至GP除以的部分与所有投资者除以的累计部分的比例为1:4。那么,如果本次分配还有剩余资金,20%将直接分配给GP,80%将分配给所有投资者进行最后一轮分配。值得注意的是,“追赶条款”旨在有效激励GP。为了充分实现本条款的目的,一般情况下,LP和GP将追赶比例确定在20%至100%之间。即如果确定100%的追赶比例,则意味着投资者按照8%的年化复利获得优先分配后,将暂停分配,剩余部分将用于分配给GP,直至该部分GP分配给所有投资者累计。分割部分比例为1,333,604;如果追赶比例小于100%,则按8%年化复利优先分配后剩余部分将在GP和所有投资者之间按比例同时分配,直至GP拥有所分配的比例占所有投资者累计分割份额为1:4。可见,如果GP未能为基金创造足够的收益,且不按照100%的追赶比例进行分配,那么GP将获得的收益不到20占投资收益的%。为了获得更多的配置,GP必须提高其投资和运营资金的管理能力,这是一种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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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说。私募股权是与公共股权进行比较的。所谓股权投资基金,就是以股份的形式投资于公司的基金产品。因此,它限制了你向社会宣传,吸引大量人购买。你的基金,因为一个公司的股东是有上限的,最多是50个,所以你大概明白了。如果你不明白,就问我吧。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瞄准特定投资标的的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股权投资方式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投资者按照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交易实施过程中还考虑了未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股份获利。但目前投资于上市公司股权的私募股权基金数量较少。此外,在投资方式上也采用债权投资方式,但以上仅占一小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标的主要是已形成一定规模、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这是它们与风险投资基金最大的区别。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的。目前我国所有的基金都是通过公开募集的方式筹集的,称为公募基金。如果基金不通过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而是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募集资金,则称为私募股权基金。筹集资金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股权。每个基金持有人都是基金的股东,管理人也是股东之一。另一种是契约式的,持有人和管理人之间是契约关系,而不是股权关系。目前的公共资金都是契约性的,但中国现行法律只允许通过契约方式筹集公共资金。因此,如果你想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就必须采取股权方式,这样才不会有法律障碍。满意的话请采纳。

私募股权分为有限合伙人(LP),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LP分为优先级和初级级,初级级的补偿顺序在优先级之后、GP之前。

私募股权基金是投资于私募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基金。他们追求的不是股权回报,而是通过上市、管理层收购、并购等股权转让路径出售股权所获得的利润。私募基金的特点介绍:私募基金募集的范围比公募基金要窄,但其募集对象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优质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他们筹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并不一定逊色于公募基金。它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除纯粹的股权投资外,股权投资还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如投资可转换债券或附股票期权的公司债券)以及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投资方式。高风险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首先源于其投资周期较长。因此,私募股权基金希望获得

市无望时,基金的任何试图退出的努力势必会干扰到企业的正常经营。私募的钱拿得烫手就是这个道理。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寻找目标企业?根据我们的观察,国内民营企业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认知程度并不高,他们普遍比较谨慎,不大会主动出击,而是坐等基金上门考察。基金投资经理的社会人脉在目标企业筛选上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因此,基金在招募员工时很注重来源的多元化,以希望能够最大程度地接近各类高成长企业。新成立的基金往往还会到中介机构拜拜码头,希望财务顾问们能够多多推荐项目。为了尽可能地拓展社会知名度,中国还出现了独有的现象,基金的合伙人们经常上电视台做各类财经节目的嘉宾,甚至在新浪网上开博客,尽量以一个睿智的投资家的形象示于大众。此外,政府信息是私募基金猎物的一个重要来源。私募基金在西方还有个绰号“裙带资本主义”,以形容政府官员与私募基金的密切关系,英美国多位卸任总统在凯雷任职,梁锦松卸任后加盟了黑石,戈尔在凯鹏任职。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喜欢投资什么行业的企业?私募基金喜欢企业具有较简单的商业模式与独特的核心竞争力,企业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拓展能力和管理素质。但是,私募基金仍然有强烈的行业偏好,以下行业是我们总结的近5年来基金最为钟爱的投资目标:1、TMT:网游、电子商务、垂直门户、数字动漫、移动无线增值、电子支付、3G、RFID、新媒体、视频、SNS;2、新型服务业:金融外包、软件、现代物流、品牌与渠道运营、翻译、影业、电视购物、邮购;3、高增长的连锁行业:餐饮、教育培训、齿科、保健、超市零售、药房、化妆品销售、体育、服装、鞋类、经济酒店;4、清洁能源、环保领域: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新能源汽车、电池、节能建筑、水处理、废气废物处理;5、生物医药、医疗设备;6、四万亿受益行业:高铁、水泥、专用设备等一、企业在什么阶段需要私募股权融资?国内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全部加起来大概不到3000家,但是中国有几百万家企业,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只有7年,企业从创业到上市,概率微小。企业经营还有个“死亡之谷”定律,绝大部分创业项目在头3年内死亡,企业设立满3年后才慢慢爬出死亡之谷。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项目的甄选非常严格。风险投资/创投企业与PE基金之间的区别已经越来越模糊,除了若干基金的确专门做投资金额不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早期项目以外,绝大多数基金感兴趣的私募交易单笔门槛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的私募交易基金之间的竞争则会比较激烈。因此,企业如果仅需要百万元人民币级别的融资,不建议花精力寻求基金的股权投资,而应该寻求个人借贷、个人天使投资、银行贷款、甚至是民间高息借款。根据我们的经验,服务型企业在成长到100人左右规模,1000万以上年收入,微利或者接近打平的状态,比较合适做首轮股权融资;制造业企业年税后净利超过500万元以后,比较合适安排首轮股权融资。这些节点与企业融资时的估值有关,如果企业没有成长到这个阶段,私募融资时企业的估值就上不去,基金会因为交易规模太小而丧失投资的兴趣。当然,不是所有企业做到这个阶段都愿意私募,但是私募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多数企业靠自我积累利润进行业务扩张的速度很慢,而对于轻资产的服务型企业来说,由于缺乏可以抵押的资产,从获得银行的贷款非常不易。企业吸收私募投资后,经营往往得到质的飞跃。很多企业因此上市,企业家的财富从净资产的状态放大为股票市值(中国股市中小民企的市盈率高达40倍以上,市净率在5-10倍之间),财富增值效应惊人。只要有机会,中国多数的民营企业家愿意接受私募投资。二、企业如何接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尽管企业向基金毛遂自荐也有少许成功的可能。在中国,绝大多数私募交易谈判的发起来自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经理朋友的推介以及中介机构的推销。中国经济周期性特点非常明显,在不同的经济周期下,企业寻求基金、基金追逐企业的现象总是周而复始地循环。一般而言,在经济景气阶段,一家好企业往往同时被多家基金追求,特别是在TMT、新能源、环保、教育、连锁等领域,只要企业有私募意愿,企业素质不是太差,基金往往闻风而动。但是在企业私募愿望空前强烈的经济下行阶段,谈判难度骤然增加,企业即使由老总亲自挂帅、作好商业计划书后大海捞针式地与数十家基金乱谈,效果往往未必好。这时候财务顾问、投行券商、律师的推介就起到很关键的作用。在中国当前国情下,专业律师在企业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接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私募基金对于律师的推荐与意见是相当重视的,对于律师推介的企业,基金一般至少会前往考察。这是因为:第一,律师推荐与财务顾问推荐的动机有所不同,财务顾问向基金推荐项目是财务顾问的日常业务,带有强烈的达成交易的经济动机,基金多有戒心;而专业律师向基金推荐项目多出于个人帮忙性质,一般没有太强的经济目的,反而易为基金所接受。第二,由于律师的职业特点,律师极其珍惜自己的执业声誉,素质太差的企业律师不会盲目推荐的,以免破坏在业内的口碑。第三,律师有时还是融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往往比较清楚企业的经营特点与法律风险。基金在判断企业的经济前景时往往要征询律师的意见。三、什么原因会导致私募股权融资谈判破裂?在中国,私募交易谈判的成功率并不高。以企业与意向投资基金签署了保密协议作为双方开始接洽的起点,根据我们观察,能够最终谈成的交易不到三成。当然,谈判破裂的原因有很多,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条:第一,企业家过于情感化,对企业的内在估值判断不够客观,过分高出市场公允价格。企业家往往是创业者,对于企业有深厚的感情,日常又喜欢读马云等人的名人传记,总觉得自己的企业也非常伟大,同时现在又有基金上门来谈私募了,更加进一步验证企业的强大,因此,不是一个高得离谱的价格是不会让别人分享企业的股权。但是,基金的投资遵循严格的价值规律,特别是经过金融风暴的洗礼以后,对于企业的估值没有企业家那么浮躁。双方如果在企业价值判断上的差距超过一倍,交易很难谈成。第二,行业有政策风险、业务依赖于具体几个人脉、技术太高深或者商业模式太复杂。作为专业的私募律师,我们曾经考察过千奇百怪的企业,有的企业是靠政府、垄断国企的人脉设置政策壁垒来拿业务;有的企业技术特别先进,比如最近非常热门的薄膜电池光伏一体化项目、生物质能或者氨基酸生物医药项目;有的企业商业模式要绕几个弯才能够明白做什么生意。伟大的生意总是简单的,基金倾向于选择从市场竞争中杀出来的简单生意,行业土一点、传统一点的并没有关系。餐饮酒店、英语培训、甚至保健按摩都有人投资,而太难懂、太神秘的企业大家敬而远之。第三,企业融资的时机不对,企业过于缺钱的样子吓到了基金。基金永远锦上添花,而不会雪中送炭。很多国内民企在日子好过的时候从来没有想做私募,到揭不开锅的时候才想起要私募。基金不是傻瓜,企业现金流是否窘迫一做尽职调查马上结果就出来,财报过于难看的企业基金往往没有勇气投。第四,企业拿了钱以后要进入一个新行业或者新领域。有些企业家在主业上已经非常成功,但是突然心血来潮要进入自己从来没玩过的一个新领域,因此就通过私募找钱来玩这些项目。这种玩法不容易成功,基金希望企业家专注,心思太活的企业家基金比较害怕。四、签署保密协议对企业意味着什么?一般而言,在找到正确的途径后,企业是不难接洽到基金来考察的。见过一两轮后,基金往往要求企业签署保密协议,提供进一步财务数据。我们律师也是往往在这个阶段接到企业的电话,要求提供交易指导。保密协议的签署仅表明基金愿意花费时间严肃地考察这个项目,私募的万里长征才迈出第一步,本身不是一件特别值得庆贺的事情。在这个阶段,除非企业家自己无法判断应当提交什么材料,请律师帮忙判断,否则律师仅仅只提供一般的签约法律指导,不会介入材料的准备。多数情况下,签署的保密协议以使用基金的版本为主,我们在帮客户把握保密协议的利益上,一般坚持以下要点:第一,保密材料的保密期限一般至少在3年以上;第二,凡是企业提交的标明“商业秘密”字样的企业文件,都应当进入保密范围,但保密信息不包括公知领域的信息;第三,保密人员的范围往往扩大到基金的顾问(包括其聘请的律师)、雇员及关联企业。五、企业应当请专职融资财务顾问吗?对融资财务顾问(FA)正面的评价与负面的口碑都很突出。FA不是活雷锋,企业聘请FA的服务佣金一般是私募交易额的3~5%,部分FA对企业的股权更感兴趣。FA最关键的作用是估值。但是国内多数的FA给人感觉更象个“婚介”,专业性较差,特别是FA做的财务预测往往被基金嗤之以鼻。尽管如此,如果企业自我感觉对资本市场比较陌生,请最有名气的财务顾问(中国前5强)的确有助于提高私募成功率,企业为此支付融资佣金还是物有所值。律师忠告:●FA要求签署排他性的代理权时应当谨慎,如果企业绑定的是一家名不见经传的FA,反而使企业错失了时间机会。●融资佣金的支付应当写入私募最终交易文件中,以免在支付佣金时投资者干预,产生纠纷。●好的财务顾问判断标准:其经手项目最终上市没有。而索要高额前期费用的FA多是骗子,顶级FA不要求或者索要很合理的前期费用。六、如何安全无争议地支付佣金?企业在私募成功在望时,经常会被暗示要支付给这个项目上出过力的人佣金,企业多数感到困惑。私募交易就象婚姻,一开始认识要有缘分,但是最终能够牵手是要克服千难万险的。由于业内惯例是基金作为投资人一般不会支付任何佣金,如果此次交易没有请财务顾问,企业在交易成功后对此次交易贡献较大的人或者公司支付2-3%的感谢酬劳,也为情理所容,但是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要绝对避免支付给交易对方的工作人员—基金的投资经理,这会被定性为“商业贿赂”,属于不能碰的高压线;第二,建议将佣金条款-“Find Fee”写进投资协议或者至少让投资人知情。佣金是一笔较大的金额,羊毛出在羊身上,企业未经过投资人同意支出这笔金额,理论上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七、企业什么时候请律师介入交易谈判?私募交易的专业性与复杂程度超越了95%以上民营企业家的知识范畴与能力范围。企业家如果不请律师自行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洽融资事宜,除非该企业家是投资银行家出身,否则是对企业与全体股东的极端不负责任。一般而言,企业在签署保密协议前后,就应当请执业律师担任融资法律顾问。常见的做法是求助于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但是中国合格的私募交易律师太少,自己的常年法律顾问碰巧会做私募交易的可能性很低,因此建议聘请这方面的专业资深律师来提供指导。私募交易属于金融业务,因此,有实力的企业应当在中国金融法律业务领先的前十强律所中挑选私募顾问。在我们担任私募交易法律顾问的实践中,无论最终交易是否成功,企业家都会深深地信任上我们。在所有的私募参与者中,财务顾问更关心自己的佣金,有时候为达成交易不惜反过来让企业降价;基金是企业的博弈对象,在谈判中利益是对应的,成交以后利益才一致;基金律师只为基金打工,谈不上与企业有什么感情;只有公司律师完全站在企业与企业家的立场考虑问题;为企业、企业家的利益在谈判中锱铢必较。常见情形是当私募谈判完成后,我们还会受邀担任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企业在日后的下一轮私募以及IPO业务时,同样会使用我们的服务。一个是服务费,另一个是收益分成,两者组合成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