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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代持合法(私募基金的股权代持行为)

1、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区分两者的标准是: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元;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商业企业。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标准为500万。上述标准意味着,如果该公司的销售额达到上述标准,则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如果达到这个标准而没有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将会受到税务处罚。基金公司销售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自主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一般来说,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就可以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合格的。 1)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按销售额和一定税率计算。一般来说,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一些涉税服务或者买卖金融产品的,销项税额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确定。然后,减去进项税。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确定的税额。税率可能是6%、3% 或17%。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等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这种计算方法与原来的营业税方法类似。 3) 企业和合伙企业增值税就增值税而言,从增值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企业和合伙企业实体是应缴纳增值税的实体。它们在增值税方面并不相同。如有差异,可以从销售端和采购端分别介绍。 (一)产出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可以是股票、债券、金融产品交易。纳税按照营业税增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执行,属于金融服务类。金融产品转让服务的税目。根据文件规定,金融产品转让是指转让部分外汇、证券、非货物期货等金融产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产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各类金融衍生品转让。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金融产品销售的计税方法是按照销售价格扣除买入价格后的余额计算销售价格。金融产品转让产生的正负差额,作为损益抵销后的销售额。若抵销后出现正差额,我们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正差值除以1.06,然后乘以6%。这是计算方法。如果存在负差额,则转入下一纳税期间,冲减下一纳税期间金融产品销售收入。但年末负余额不能结转下一会计年度。金融产品购买价格可以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但选定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且金融产品不得转让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增值税计算方法。这种方法实际上与原来的营业税计算方法类似,只是按照增值税的原则做了一些调整。 (2)股权投资基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目前部分企业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尚无明确规定。以往在营业税方面,财税[2002]191号明确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连续性和国家领导的批示,未来股权转让不再征收增值税。

上述股权转让情况仅是纯粹的股权转让,并未通过新三板这样的交易平台。股权资金退出时通过新三板转让时,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是否缴纳增值税,各地也有不同的政策。如果通过新三板转让股权,则具有金融产品属性,可以按照金融产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目征收增值税。 (3)私募股权投资的投入部分与私募证券投资的投入部分差异不大。购置固定资产、办公楼、办公用品、办公场地、水电费以及购买法律、会计、税务、咨询服务等均属于投入范围。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 4)合同资金增值税税法上合同资金实行纳税人征税的原则。由于契约型基金是由多方通过基金合同共同组成,因此不被认定为应税主体。因此,根据现行政策,不缴纳增值税。但是,管理者和投资者不包括在内。 2、所得税1)企业基金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与一般企业纳税方式相同,不再赘述。 2)合伙企业基金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每位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则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先分割、后纳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的收入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收入。如果分配了部分,则还对当年保留的尚未分配的部分申报相关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可参见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65号文件。 3、基金管理人的税务处理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管理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可能包括投资股息和管理费。按照惯例,管理费按募集金额的2%收取。另一部分是超额份额收益,通常按超额的20%提取。此外,可能还有一些咨询收入。 1)所得税管理人为公司的,按上述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一场比赛

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采用5%—35%超额累进税率算个税,等等。营业税不穿透,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不交营业税所得税穿透,个税具体税目因地而异1. 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都不涉及营业税,但并不是说公司LP就不交营业税,只是这两个部分不在营业税范围内而已。2. 有些地方是由营业税优惠的,比如新疆和西藏的部门地区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3. 造成各地对自然人合伙人采用20%还是5%—3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以及公司合伙人采用免税还是25%企业所得税率,主要争议来自合伙企业“透明体”的特点和税法原理,在此原理下,认为其收入在分配给合伙人时法律性质应当维持不变。4. 还有个人通过信托计划啊资管计划做LP的,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都不是课税主体,同时也无代扣代缴个税的法定义务,所以自然人还是要自行申报个税。GP一般就是公司或者合伙企业。b)合伙制GP,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制GP层面不交企业所得税。再往下一层,公司合伙人就得交企业所得税了,自然人合伙人20%或者5%—35%,各地不同性质类型比较模糊,有的地方是按照“服务费”来界定,则参考管理费的缴税标准。但也有按照“投资收益”进行处理的。看账目怎么处理吧。也见过为了避开营业税设两个管理企业的,一个管理人,收管理费,另一个GP,收Carry。收取方式同上文,不再赘述啦。上文其实已经提到过一点点了,主要还是因为上位法界定不明晰。此外,考虑到PE基金对经济的推动作用,以及为了响应中央的号召,各地政府也出台了各种不同促进政策和税收优惠。选择对了城市,应该会省下不少钱的。此外,还有一定额度的落户奖励和人才优惠,北京、深圳、珠海都有。很多人依旧觉得上海和天津是很好的选择,可是上海和天津很多优惠都已经终止了耶……1-对私募基金没有专门的税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税收种类不同。2- (1)对于法人形式的基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对于合伙形式的基金,合伙人形式的基金属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法人公司制基金与合伙人制基金,符合规定的,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费的纳税人(缴费人)。符合规定的,均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关于营业税问题的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条关于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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