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龙头股票 >限制性股票达到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限制性股票达到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限制性股权激励解锁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股票期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无论是股票期权收入、股票增值收入股权激励收入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示例:上市公司C 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三年实施,即2009年至2011年每个授予年度为一个计划,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向激励对象增发股票。每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为两年,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三年,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将根据解锁条件和安排分批解锁本激励计划中规定。 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李某以授予价格15元/股购买限制性股票10万股。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0元/股。假设2011年2月5日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且当日限制性股票解锁比例为40%,则该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2元/股。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取得的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股票解禁日市价)2本批解禁股数-激励实际支付资金总额目标(本批次解禁股数激励对象获得限制性股票总数)=(20nbsp;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应纳税额=(2400001220%-375)12=43500(元)。展开信息获得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大多数外国公司向激励对象免费或收取象征性费用后授予一定数量的股份。但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对限制性股票有明确规定。需要规定激励对象授予股票的业绩条件,这意味着在设计方案时,条件的设计只能限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和指标。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等规定,个人因受聘或者受聘在上市公司取得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缴纳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办法,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华谊联创从事股权激励. 薛股权激励—— 客渡娘—— 华谊联创(一)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原则上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激励对象时确认限制性股票收入。即上市公司采用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日(境外为当日收盘价)的股票市场价格(指当日收盘价)。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与该批次限制性股票解除当日的市场平均价(指当日收盘价)乘以该批次解除限售股数减去实际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所支付的资金金额与本批次解锁股份数量对应,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场价格与当日本次发行股票市场价格)2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实际缴纳资金总额激励对象(本期发行股票数量激励对象获得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二)应纳税额1、个人首次取得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纳税年度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财税条例[2005]35号文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和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税收入指定月份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资收入在家务工作期间取得的月数,如果超过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计算限制性股票“规定月数”时,起止日期应当确定:起始日为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结束日为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实际解除日。员工的限制性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股票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至禁售期结束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因此,在计算限制性股票收益时,“规定月份”一般取12个月。参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以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以规定月数的商,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额。 2.个人在纳税年度内取得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其他所得两次以上(含)以上,其中同一形式股权激励所得两次以上(含)或者不同形式的股权激励所得的组合同时收入。以股权激励形式取得的,上市公司应当将纳税年度内各项股权激励所得合并计算,按照国税函[2006]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企业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902号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纳税年度累计以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内以股票期权形式支付的工资和薪金税。其中,规定月份=以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各次或每项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每项收入在国内工作期间的月数的乘积/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的每一次或每一项的收入如果给出详细信息,可以给出更彻底的答案。

股权激励是指公司

限制性股票达到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5.对于可在授权日征税的股票期权,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的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申报要求国税函[2009]461号文规定,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不得使用优惠计税方法。申报的具体要求为:(一)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二)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三)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外)文资料备案。(四)实施股权激励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或申报纳税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股权激励是指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具体分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3种形式。其中,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某一时期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直接获得股票增值的权利;而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在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授予的股票在禁售期内是不得出售的。那么,个人取得上述股权激励所得应如何缴税呢? 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而取得的所得是与其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无论是股票期权所得,还是股票增值权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激励对象在授权日或授予日取得的只是与本公司股票有关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在取得时并不能给其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此通常不在授权日或授予日对其缴税,而是在行权日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日缴税。现举例说明不同情况下的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股票期权所得如何缴税【例一】A集团(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2009年授予激励对象6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按照预先确定的授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600万股公司股票;每份股票期权授予后自授予日起3年内有效;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为1年,即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张某获得公司10万份股票期权,授权价格为15元/股。假定1年后经考核张某符合行权条件,将于2010年2月5日行权,即按15元/股购买10万股股票,当日该股收盘价格21元/股。依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应在行权日对张某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21-15)×100000=600000(元);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这里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由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因此公式中涉及的规定月份数一般情况下应为12。依上述规定,应纳税额=(600000÷12×30%-3375)×12=139500(元)。股票增值权所得如何缴税【例二】B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以该上市公司为虚拟标的股票,在满足业绩考核标准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行权价格与兑付价格之间的差额;本期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等待期为两年,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至该日的第二个周年日止,等待期满后的3年为行权期。其中,第一批计划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占该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权总量的40%,第二批计划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占该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权总量的30%,第三批计划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占该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权总量的30%。2008年2月5日,激励对象王某获得10万份股票增值权,授予价格为15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业绩考核符合标准,并按计划兑现股票增值权总量40%的增值额,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4元/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6号)规定,应在行权日对张某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24-15)×100000×40%=360000(元),应纳税额=(360000÷12×25%-1375)×12=73500(元)。限制性股票所得如何缴税【例三】C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3个年度执行,即2009年~2011年每个授予年为一个计划。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两年,锁定期满后的3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和安排分批解锁。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李某按授予价格15元/股购入限制性股票10万股,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元/股。假定2011年2月5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并在当日解锁限制性股票的40%,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2元/股。依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规定,应在解锁日对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 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20 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应纳税额=(240000÷12×20%-375)×12=43500(元)。再如,该公司采取回购股票方式向激励对象无偿授予限制性股票,其他激励条件及解锁规定不变。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李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10万股限制性股票,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并在当日解锁限制性股票的40%,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2元/股。则应在解锁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0 22)÷2×100000×40%=840000(元),应纳税额=(840000÷12×35%-6375)×12=217500(元)。根据您的提问,华一中创在此给出以下回答:对于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这样的:如某高管被授予10万股限制性股票,锁定期为一年,分三年以30%、30%和40%解锁。则在授予日的时候,不产生纳税义务。在锁定期后,第一次解锁的股份为3万股,在解锁后一般都会有一年的禁售期,在禁售期满之后,就产生了纳税义务。那么这名高管在被授予限制性股份经过一年的等待期和一年的禁售期后,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应纳税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 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nbsp;/nbsp;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以下简称“公式一”)但是,对于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所得,在应纳税额和纳税期限的规定上,税法规定了两方面较为优惠的纳税方法。一方面是按照财税〔2005〕35号和国税函〔2009〕461号文的规定,对于应纳税额的计算,可根据员工的任职月份数进行平摊后再对应相应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即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独立于当期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并可以以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后的商数确定所适用的税率,该“规定月份”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资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所以优惠后的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公式一”中的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以下简称“公式二”)另一方面就是纳税期限上的优惠,根据2016年9月施行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所得的个税,纳税期限可延长到12个月。另外,根据财税〔2005〕35号、财税〔2009〕5号的规定,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