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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买卖股票的界定(违规发行股票债券罪)

公务员非法买卖股票,即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情节较轻。此次违纪行为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包括《证券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的若干规定》 2001年4月颁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禁止买卖股票。违法行为的对象包括股票、其他股票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其中,《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此外,《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主管部门和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单位主管部门不得掌握内幕信息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信息。买入或者卖出上述监管部门管理的上市公司股票。”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买卖股票。” 6号文规定:“我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作。如果在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任职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第七条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担任新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应当在离任后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约束。部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上任后1个月内处置完毕,不得继续持有。延伸资料:《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下列人员:1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因职务原因能够获取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因法律责任对证券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参考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只要领导干部不从事股票发行或者管理部门,股票交易就不存在任何限制,也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给予处分: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股票。以及其他违法所得和罚款: 1、在证监会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买卖股票; (二)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 3、串通、集中资金操纵市场价格,或者散布谣言影响股票发行和交易; 4、与他人串通制造股票虚假价格,未转让股票所有权或者实际控制权,或者进行虚假买入、虚假卖出的; 5、出售或者许诺出售自己未持有的股票,扰乱股票市场秩序的; 6、利用职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强迫买卖股票或者协助他人买卖股票的; 7. 不这样做;经批准后进行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交易; (八)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信息报告、披露、发布义务的; 9、伪造、篡改、销毁与股票发行、交易有关的业务记录、财产账簿等文件; 10、其他违法股票发行、交易活动。

党员、干部可以买卖股票。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向各股东发行的有价证券,作为股权凭证,以筹集资金并获取股利和股利。每股股票代表股东对企业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只股票的背后都是一家上市公司。与此同时,各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同一类别的每一股代表公司的平等所有权。每位股东在公司所有权中所占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份数量相对于公司总股本的数量。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质押作为价格。它们是资本市场上主要的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1、公务员非法买卖股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指中共中央办公厅nbsp;国务院办公厅于2001年4月3日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通知》《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1]10号)仍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按照1993年10月5日发布的规定执行。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处理案件的决定》的规定查处案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反腐败斗争若干工作的通知》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2、指2001年4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nbsp;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10号)

违规买卖股票的界定(违规发行股票债券罪)

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57348;nbsp;第三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57348;nbsp;(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57348;nbsp;(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57348;nbsp;(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nbsp;(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57348;nbsp;(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57348;nbsp;(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57348;nbsp;(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57348;nbsp;第四条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57348;nbsp;第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57348;nbsp;第六条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57348;nbsp;第七条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57348;nbsp;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57348;nbsp;第八条各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工作人员进入证券市场的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57348;nbsp;第九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57348;第十条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57348;nbsp;第十一条除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外,买卖其他股票类证券及其衍生产品,适用本规定。#57348;nbsp;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57348;nbsp;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本规定发布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购买、收受“原始股”,以及其他违反当时规定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继续依照原有的规定予以查处。不准违规买卖股票,不是不准买卖股票违规买卖股票指,内幕交易,违规交易等,是股票操作技术层面的问题,应该涉及不到你违规买卖就是通过内幕交易或者利用大笔资金操纵股价或者其他证券价格的行为不属于下列人群就不违纪。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参与证券交易的,应当根据证券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上述非法持有、买卖股票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股票买卖中违规行为还是违纪行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63373736为主要是根据情节轻重界定的。一、违规买卖股票违纪行为,是指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情节较轻的行为。二、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包括《证券法》和2001年4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所禁止买卖股票人员中的党员。违纪对象包括股票、其他股票类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三、相关政策:(一)《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二)《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明确指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为下列人员: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三)《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1、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第六条规定:“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第七条规定:“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