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基金以基金合同作为规范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载体。它们不需要工商注册,简化了基金设立和变更过程中繁琐的工商注册手续,具有操作简便的优点。
1、契约型私募基金组织架构
合格投资者按购买基金比例参与基金,享受基金投资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并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进行监督。
2、基金行业安全保障
契约型私募基金属于信托关系,基金行业具有高度独立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资产,也独立于投资者未投资于基金的其他资产。
3、合约基金的税收优势
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是私募股权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设立的。基金本身只是集体资产,不被视为纳税人。因此,只有受益人才能缴纳所得税并自行申报,避免了两级加税。
《基金法》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规定代扣代缴。
4、投资者数量优势
根据《私募出资基金监督办理暂行方法》第十条:私募基金应当招募合格投资者,单只私募基金的基金持有人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合同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50人。
5、资金比例调整的优势
1、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认购、兑换基金。
无需像公司或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那样实行股东或合伙人会议、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约束。
2、契约型私募基金按比例对外转让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受让方应当符合法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无需像公司或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那样实行股东或合伙人会议、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约束;
契约型私募基金比例质押适用动产质押规则,不适用权力质押规则。
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并转让所持私募基金比例后,私募基金比例质押成立。
6、合同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基金订立并履行合同。
在契约型私募基金中,基金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信托关系,因此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赖法》。
《信赖法》规则二:本法所称信赖,是指受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遗嘱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受益人。受托人的。基于利益或特定目的而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因此,在信托关系中,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是与外界签约和履行的主体。
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行业独立的法律条件
1、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在基金业协会完成注册登记;
2、向合格投资者推荐约定基金集合,签订基金合同,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托管合同;
3、基金募集完成后,到基金业协会登记;
4、私募基金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托管是区分基金资产与管理人资产的有效方式。如果不进行托管,基金资产很容易被认为与管理人混淆,缺乏独立性的基本支持。
综上所述,《私募出资基金办理人挂号和基金存案方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伴随着私募基金地位的合法化,将为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私募机构发行契约型基金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这大大降低了私募机构对信托公司的渠道费用,日益鼓励契约型私募基金类型的多元化和计划的快速扩张。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概念领域也将变得更加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