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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投资要交什么税,固定资产投资要交什么税(设备投资要交什么税,固定资产投资要交什么税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资产交换,用货物、财产、劳务进行捐赠、清偿债务、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行为,应当视为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家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非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劳务及相关权益。 ETC。”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非货币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当贵公司投资资产时对于权益性资产,即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实物资产换取权益的,应按照出售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的公允价值进行所得税处理,并应企业境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物生产的资本被视为已出售。依法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所得税等。 nbsp;nbsp;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按照规定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与法律。全体股东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股东利用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这项业务涉及一系列税收政策。笔者尝试通过两个案例对非货币资产投资业务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案例一:2011年5月,A公司以现金5000万元及价值3000万元的旧设备、材料向M公司投资。旧设备是2006年购买的,原值2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000万元,净值1000万元,成本1500万元(含税)。材料自产,成本1000万元,建设价也1500万元(含税)。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外购货物作为投资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商业户视为销售。因此,A公司对外投资的设备、材料应缴纳增值税。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旧设备按4%半税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旧设备投资应视同销售。具体纳税方式如下: 应纳增值税=1500(14%)4%2=28.85(万元)nbsp;注意事项: 1、2009年1月1日之前,根据财税[2009]29号规定,纳税人出售自有的二手固定资产,如果出售价格未超过原值的,不予计价- 需缴纳增值税,否则按4%半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9年以后,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规定,“原值不超过原值不征税的规定已失效”,无论外部价值是否旧值出售或者视为出售的固定资产超过其原值的,应当缴纳税款。 2、根据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出售或者视为出售自有旧固定资产的,销售额增长率按3%计算。例如,本例投资旧固定资产的A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1500(1 3%)2%=29.13(万元) 3、根据国税函[2009]90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出售自有的二手固定资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意味着所投资企业不能抵扣增值税。注:2。物质投资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材料投资应视为销售,并按照与销售材料相同的方式征税。本例中,实物投资应纳增值税=1500(117%)17%=217.95(万元)。注意事项: 1、A公司物资投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投资企业M公司这张发票可以用来抵扣,所以上下游企业税负合计为0。原因投资商品需要缴纳增值税,是为了保持整个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如果A公司不缴纳增值税,M公司将无法抵扣进项税,整个增值税链条将不完整。 2、本案中部分非货币资产用于对外投资。若A公司以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构成“业务组合”对外投资,可考虑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资产重组涉及货物免税政策。

nbsp;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为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A公司使用设备、材料的投资应作为销售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 1、二手设备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1500-[1500(1 4%)4%2]=1500-28.85=1471.15(万元)视同销售成本=2000-1000=1000(万元)元)应纳税所得额=1471.15-1000=471.15(万元)应纳税额=

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如果A公司为房地产企业,则该项投资行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三)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8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对接收方按照3-5%的税率征收契税。因此,本例中M公司应该缴纳契税,如果本省规定契税税率为3%,则缴纳契税:5000万×3%=150(万元)注意要点:根据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那么以不动产投资是否属于175号文件所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无偿划转”呢?国税函【2008】514号文件曾经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 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即:国税函【2008】514号文件规定,对子公司增资行为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遗憾的是该文件已经作废。当时应当看到,514号文件之所以作废,是其依据的上位法财税【2003】184号文件已经作废,但是国税函【2008】514号文件解释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不征收契税”的规定却被财税【2008】175号文件承继,因此认为不动产投资到全资子公司仍然应该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内部划转行为”不征税契税。(三)企业所得税同上例分析:视同销售收入=50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2000万×25%=500(万元)(四)印花税同上分析,被投资方M公司应该就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增加额缴税。印花税=1亿元×万分之五=500(万元)案例三:A公司持有M1公司50%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500万元。A公司持有M2公司100%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2011年2月,A公司以持有的M1公司50%股权作价750万元,M2公司作价2000万元,合计作价2750万元作为出资,投资到B公司;张先生持有的M3公司100%股份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作价2000万元投资到B公司。(一)A公司以M1公司50%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M1公司作为A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是A公司的资产转让行为,因此该项行为应该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收入=750万视同销售成本=500万应纳税所得额=250万应纳所得税额=250万×25%=62.5(万元)(二)A公司以M2公司100%股权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如果符合该文件第5条的5个条件,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在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假设A公司以M2公司投资到B公司的行为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0万=0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A公司持有M2公司的原计税基础1000万元。B公司持有M2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A公司持有M2公司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1000万元。(三)张先生投资的个人所得税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体系中没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因此张先生虽然以持有的100%股权投资到B公司,仍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1000=1000万个人所得税=1000万×20%=200万元(四)印花税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全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以股权投资的行为应该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被投资企业则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额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10]7号文件规定,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因此,以此类推,投资人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是否也不属于股权转让不缴纳印花税呢?目前这是一个尚未完全明确的问题。需要。1、按所得税实施条列的规定,实物投资是要视同销售处理的;2、投资公司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直接开增值税发票确认收入,也就按销售开票处理,被投资方进项抵扣;3、投资公司非一般纳税人,那么去税局代开,一般只能是普通发票,被投资方取得入账依据,但进项不得抵扣。 如果是普通发票,需全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借:固定资产贷:实收资本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认证抵扣销项税,借:固定资产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贷:实收资本基本处理原则是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1、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对投资方而言属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设立非全资子公司,多数属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具有商业实质。2、对于新设企业而言,接受母公司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构成业务的,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反之按购买资产处理。3、合并报表层面,应将投出资产的相关的评估增值予以抵销,恢复到账面价值计量(《讲解2010》P581)4、税务处理,不考虑有无商业实质问题,一般要求确认资产转让所得,除非符合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在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出资构成同一控制下合并的情况下,如果新设企业按照投入资产的评估值确定了其注册资本,则为了避免在其个别报表层面出现资本公积负数导致产生“出资不足”的质疑,可以在个别报表层面按评估值对所取得的出资资产进行初始计量,但在合并报表层面应遵循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处理原则,将其恢复到原帐面价值。其他情况下接受出资构成同一控制下合并的情形,应把接受出资的构成业务的资产按其在母公司的原账面价值入帐。仅在合并报表层面调整,先将资产的增值额与对应的子公司净资产对冲,并调整增值部分对应的累计折旧或者累计摊销后,即可与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长期股权投资抵销。我理解一般情况下视同资产处置处理,母公司应确认资产处置所得,但也不排除可以适用59号文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扩展资料:实物资产实物资产(real assets)是指经济生活中所创造的用于生产物品和提供服务的资产。是创造财富和收入的资产,为经济创造净利润。它包括土地、建筑物、知识、用于生产产品的机械设备和运用这些资源必须的有技术的工人。从会计角度讲,实物资产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存货包括库存材料、成品以及生产中的半成品。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建筑物、机械、土地等。扩展链接:实物资产-百度百科一、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若子公司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若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应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七条的规定:“(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根据上述规定,若母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母公司按土地的成本价投资子公司,可被认定为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税务机关可合理调整应纳税额。三、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给子公司,母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视同销售;母公司应按购入土地的成本价投资给子公司,除非取得土地是外购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关联方的应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母公司取得土地的成本、税金等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假如母公司拟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原账面余额为1000万元,现评估增值为5000万元,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也为5000万元;则企业应确认4000万元的资产转让所得,依法计缴企业所得税。四、印花税从2006年11月27日以后,对投资后签订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转移合同的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投资合同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五、契税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实物资产出资,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印花税、所得税等。新公司法好像没有30%那个限制了吧(1)个人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按照税法缴纳的原理,增值部分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提取折旧的进度并入个人所得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如果股东以自己的设备对公司增资,这个股东除了契税和合同印花税外不需要交纳其他税。供参考。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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