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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基金补缴,社保间断了5个月了个人如何补缴呢(社保基金断交以后可以补上吗)

企业补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则新增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贴、统筹外就医交通餐费等。工伤保险费由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产生。住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日常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由用工单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基金。

理解2113是正确的。根据《条例》,新增参保或补充缴费后,新增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雇主支付。例如:一家公司刚刚成立,各种社保因故未能在3月4日之前到账。员工张某于3月7日遭遇工伤,3月24日工伤保险费到账并继续缴纳。张某因工伤骨折,当天住院,20日出院,期间接受了内固定手术。 10月23日,再次入院拆除内固定物。次年3月,他申请工伤鉴定,结论为工伤九级。根据规定: 1、一次性伤残补助费(9个月个人工资)由单位支付。 2、首次住院费用由单位支付。 3、第二次住院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劳动局)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限期缴纳工伤保险费。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收取0.05%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处欠缴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应缴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新增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

判决中工伤保险基金缴纳的费用是否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用人单位已经为受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的工伤待遇从工伤全员承包基金中支付,不能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未为因工受伤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定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待遇。责任,包括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逾期缴纳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欠缴之日起缴纳工伤保险费。按日收取0.05%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处欠缴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应缴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新增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

这意味着,单位为职工补足工伤保险费后,补缴生效日后再次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以前发生过的工伤,应当由单位支付工资。

据称,新产生的费用将被支付。因此,在补缴之前发生的工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其中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大部分。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所有伤害均由用人单位承担。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负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和康复费工伤; (二)住院伙食补助; (三))协调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安装、配置残疾人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照顾费用; (六)一至四级残疾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费和月伤残补助费; (七)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 (八)因公死亡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补贴、家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抚恤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一)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残疾职工每月领取的残疾津贴; (三)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逾期缴纳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欠缴之日起缴纳工伤保险费。按日收取0.05%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处欠缴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应缴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新增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

职业基金补缴,社保间断了5个月了个人如何补缴呢(社保基金断交以后可以补上吗)

工伤认定后,医疗费由工伤保险部门报销,护理费由单位承担,工资由单位承担。工伤认定后,根据认定结果给予赔偿,并按月份给予伤残补助。赔偿费用由工伤保险部门承担。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解除合同的,支付医疗补贴和就业补贴,单位不再支付其他额外费用。

如果我被诊断为工伤,我还能申请人身伤害赔偿吗?谢谢!

不会,还款后基金会将支付新增工伤医疗费等费用,欠款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从事劳动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职工在从事用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承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包、分包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因误工而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必要的营养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为增加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具费、家属生活费、康复护理费等,续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有权赔偿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适用。

《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八条因工负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医疗费和康复费工伤治疗费用; (2) ) 住院伙食补助; (三)在协调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安装、配置残疾人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照顾。 (六)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领取的一次性残疾补贴和每月残疾津贴; (七)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 (八)因工费用死亡的,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扶养亲属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一)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和福利; (二)五级、六级残疾职工按月领取的残疾津贴; (三)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增费用。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及本办法。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支付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及时向李先生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缴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辽人社发[2013]5号)文件规定,“新发生的工伤保险” “费用”应当包括参保单位清缴欠费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贴、异地就医交通住宿费、伤残津贴、日常护理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增费用”的时间自工伤保险基金收到之日起计算。事实上,工伤保险是员工个人权益的重要保障,我们都应该合理保护自己的权益。

新发生的费用不能是以前发生的。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但参加工伤保险后未参加或者中断缴费期限的职工遭受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为受伤职工缴纳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职工新增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新增费用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约定医院,符合目录)、伙食补贴、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贴等。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享受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