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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公司的基金(联想控股资产管理公司)

是的,这也是私募投资基金灵活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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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版社: 三一图书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办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国九条》、《中组办通知》的规定,结合本会的监管职能,措施将私募证券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相结合,以及市场上以期货、期权、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标的的其他类型私募股权基金纳入调整范围,私募股权基金明确为“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和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基金。在我国,虽然投资者对私募基金寄予厚望,但私募基金市场还不够成熟,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手段来管理。因此,国家出台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办法,小编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制度:一是明确口径登记备案制度;二是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第三,清楚了解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四是提出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规则;五是建立了不同类型私募基金差异化的行业自律和监管制度。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是新修订的《基金法》的一部分。目前,只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基金才需要到国家发改委登记。 “方法”只是一个过渡。真正的监管法律还需等到新基金法的颁布。

我国第一部私募股权投资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已报请国务院批准。 《办法》明确了PE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方向和基本监管框架。 《办法》的出台,为私募股权投资(PE)的运作提供了基本蓝图。从行业整体反应来看,此次《办法》基本顺应民意,得到了行业的支持。 “从PE不吸收公众存款、整体规模较小的行业特点来看,不应该监管。但中国毕竟有自己的国情,适度的监管有助于行业发展比如,国家管理部门要求合格的管理者和机构投资者要有统一的规定,才能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助力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一位业内人士这样表示。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中,重点监管对象往往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对于民间投资行为,如果不触及非法集资等法律红线,监管机构一般不会干预。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日益普及和影响力的扩大,有关部门不得不把对民间资本的宏观调控纳入手中。私募股权基金对市场的影响力有多大?北京多克特律师事务所许振红律师表示:“大型基金对中小型基金的行为具有引导和暗示作用,其投资方向足以影响整个资本市场的资金流向;另外大量境外热钱通过私募基金涌入中国,造成了房价异常高涨、通货膨胀的后果,如果不引导和规范资金行为,任其自由发展,肯定会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几年前,国务院表示成立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财政部综合司、证监会机构司组成的十部委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创业投资行业有关问题。政策常常是自相矛盾的。同时,PE监管机构分散,各监管机构未能就行业标准和范围达成一致。过度监管和监管真空经常发生。徐振红律师指出,《办法》确立了“适度监管”的主基调,体现了统一监管、分级监管、自律监管的原则。这无疑将有助于资本市场运作转向更加自由灵活的环境,同时保持流动性和灵活性。实现安全、系统、与其他市场有效协调的发展轨道。 PE不能在温室中种植。必须参与市场竞争,参与优胜劣汰,实现资本运作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的全面提升。宏观调控需要放松,拴钟的人需要解开。 PE监管需要回归市场。这是一个长期的解决方案。 (一)本规定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非证券投资基金(含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并提供增值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公司组织形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利用信托公司发行金融产品,向监管机构注册,实行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联想公司的基金(联想控股资产管理公司)

(二)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适用本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股权投资基金资本金(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投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资金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股东或者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

考国内资产管理行业的现有规定和境外经验,将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是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二是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三是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是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第十三条)。(四)关于资金募集《办法》就资金募集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报告会、短信、微信、散发传单和张贴布告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二是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三是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通过问卷调查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合格投资者说明;四是对投资者提出要求,要求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要承担相应责任;五是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第十四至十九条)。(五)关于投资运作《办法》要求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应当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必备内容;对于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也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第二十条)。在基金托管方面,《办法》根据私募基金的特点和《证券投资基金法》,未强制要求私募基金进行托管安排。但为保障基金财产安全,要求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第二十一条)。在投资环节,为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同基金之间建立相互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防火墙制度(第二十二条)。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性要求,列举了禁止从事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要求如实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并规定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在信息报送方面,《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填报和定期更新相关信息。考虑到对冲基金和并购基金往往会运用杠杆,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要求私募基金还应当报告杠杆运用情况。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第二十五条)。此外,还对重要资料的保存作了规定(第二十六条)。(六)关于行业自律为加快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办法》就行业自律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一是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鉴于私募基金信息相对敏感,《办法》要求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第二十七条)。二是建立与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八条)。三是规定了基金业协会在制定规则、执业检查和纪律处分方面的职权(第二十九条)。四是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进行纠纷调解(第三十条)。(七)关于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方面,《办法》规定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对相关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并有权依法采取措施(第三十一条)。在诚信管理方面,《办法》规定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第三十二条)。在行政监管措施方面,《办法》规定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可以对违法违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第三十三条)。(八)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创业投资基金是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特别种类,由于其主要投资小微企业,属于市场失灵的领域,世界各国均通过特别立法,一方面明确财税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其投资领域进行监管引导,以确保政策目标实现。例如,2010年美国在将私募基金纳入统一立法监管后,2011年又发布规则,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2011年欧盟发布《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2013年4月又专门发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则》。借鉴国际经验,《办法》为创业投资基金专章作了特别规定:一是参照国际通行定义和200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基金作了界定;二是规定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并从衔接已经建立的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考虑,规定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三是明确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会员服务;四是明确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而且规定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对除创业投资基金外的其他股权基金,因其已属于市场充分有效的领域,故国际通行做法是完全交由市场进行调节,政府对其实施必要法律监管的目的主要是防范非法集资、利益输送和因过度运用杠杆而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虽然除创业投资基金外的其他私募股权基金与私募证券基金相比,在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机制上有差异,但这些差异都是市场自发形成的结果,政府不宜人为干预。所以,世界各国在为私募基金立法时,均不区分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考虑到《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无法规定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政策措施以及创业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等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相关内容,因此,证监会拟另行与相关部门沟通,推动促进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早日出台。(九)关于法律责任考虑到《办法》的调整范围涵盖各类私募基金,《办法》根据各类私募基金的一般特点,在部门规章权限内,明确了相应处罚。对违反《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第三十八条至三十九条)。对于私募证券基金,鉴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已规定了相关罚则,《办法》特别明确: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条)。三、关于《办法》的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办法》实施前的私募基金,其投资运作依照原有基金合同执行;《办法》实施后的私募基金,其投资运作应当依照《办法》规定执行。近年,私2113募股权基金(PE)迅速发展5261,已成资本市场的重要4102组成部分,但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和监管空白1653严重阻碍了行业的规范发展。尤其是监管部门仍旧悬而未决,很多部门都在争夺监管权,其中,发改委与证监会的“斗争”最为激烈。预监管部门主要有:发改委、证监会、商务部和银监会。一、发改委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于2006年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方式、投资方向、备案条件、经营范围、投资限制、企业监管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暂行办法》对创投企业的监管体现在发改委的备案上,通过发改部门备案的创投企业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国家发改委2009年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对备案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最低实收资本和承诺资本、投资者人数、单个投资者最低出资、高管资质作了要求;规范了创投企业的“代理”投资业务,并在创投企业的信息披露、不定期抽查方面做了强化。2011年1月,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地区设立的、募集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企业接受强制备案管理、运作规范管理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紧接着3月份,发改委又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表格下载》,进一步细化了股权投资企业(即“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即“管理机构”)的备案工作。2011年11月,发改委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PE强制备案制度由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这份《通知》也成为国内第一个全国性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条例。不过,全国范围内无法满足备案条件的存量PE可能还为数不少,他们下一步该如何调整,还待进一步观察。二、证监会证监会认为,我国应该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实践,效仿美英做法,由证监会为主要负责机关进行日常监管,其他部门就相关领域提出众多原创建议,如美国明确规定,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一定规模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美国财政部空间和联邦储备银行对私募基金进行国内金融风险评估和质询;英国从2001年开始就由金融服务局统一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2011年6月,“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引发了行业关于VIE合法性的大讨论。到了9月份,有几名法律界人士透露,中国证监会正在提交报告,建议国务院迅速取缔VIE结构,这份报告也流传至坊间,在行业 内引发了热议甚至恐慌情绪难以腾飞。但截至目前,关于VIE监管仍无进一步的政策出来。而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也拟将PE纳入法律监管之下。据悉,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2012年推出。但是否应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纳入监管范围,这是《基金法》修订过程中的一大障碍。三、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部门于2003年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资创投的设立审批、对外投资审批、投资限制、投资备案、资金使用情况、投资管理人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与纯内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相比,监管者对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施行审批制,实行最严格的监管。2011年6月,“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引发了行业关于VIE合法性的大讨论。之后,商务部外资司曾到上海组织调研会,VIE是被提及话题之一。四、银监会在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方面,银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是通过规范信托公司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来实现的,如要求信托公司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即使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也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由于银监会是信托公司的监管机关,《指引》的监管措施有明确的指向对象,内容也较全面。总之,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并无统一的监管者和监管标准,而由相关部门分头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