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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非上市公司可以吗(股权质押价值如何评定)

您好,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11.4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11.5条规定,任何股东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为上市公司依法受到限制的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立信托、表决权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即当任何股东累计质押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时,必须通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向外界披露。单项质押未超过5%,但累计质押达到或超过5%的,应当予以公告。上市公司拒绝披露相关信息的,股东可以向本所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投诉、举报。

以5%为标准,达到5%以上的必须予以公告。主要参考政策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其中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和甲方的声明和保证。乙方,包括但不限于:(1)甲、乙方均具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合法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或者不适当甲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情况; (二)甲、乙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空间证券(下同)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符合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利缺陷; (三)甲方承诺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合法核实信息,并同意乙方按照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存管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 (四)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 (五)甲方承诺遵守与股票质押回购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定; (六)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大量股东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并以其股份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上市公司应当遵守短期交易的法律法规; (七)甲方持有5%以上股份。上市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承诺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标的证券的质押或处置需经国家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如经部门批准或备案,甲方承诺已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前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将承担快速发展的风险;

股权质押非上市公司可以吗(股权质押价值如何评定)

1、按照工商登记时的出资额确定,又称“原值确认法”。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刚刚成立、或资产规模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利润率不高的目标公司。 2、根据目标公司的净资产确定,又称“净资产价值确认法”。这种方式最常用于股权转让。根据目标公司上一年的资产负债表即可计算,操作简便。 3、根据目标公司净利润金额确定。这种方式也常用于股权转让或股权投资。这包括将协议签署前一年、三年、五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平均净利润乘以一定年数来计算股权价值。 4、根据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或回报率确定。该方法将股权价值与目标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联系起来。尤其是在涉外投资中经常使用。然而,盈利能力很难确定,通常由专业机构根据影响盈利能力的各种因素进行评估。 5、根据审核评估机构确定价格。该方法通过对目标公司的会计账目、财务报表、资产等进行清理和计算,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财产状况。通常适用于双方无法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且各自估值相差较大的情况。当然,上述每种方法都有优点和缺点。例如,出资方式、目标公司净资产等方式易于计算和操作。然而,它们都反映了目标公司的历史价值,与股权的实际价值存在较大差异。其次,出资额和股权不能混淆,净资产不能反映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审计评估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但目标公司资产处于变动状态,审计评价无法反映目标公司不良资产率、公司发展前景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虽然盈利能力反映了公司的发展前景,但其数值反映了评估机构的主观看法,不一定与目标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一致。因此,基于单一标准确定股权价值存在缺陷。股权价值根据股权及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前述一种或几种计算方法,结合目标公司不良资产率、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股权价值。做出综合判断。

需要专业的证券资质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问题。我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利用公司股权质押差异化上市的规定。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不同的规定,即:以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的,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押并在证券登记机构登记之日起生效;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份质押的,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押并记入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在中介机构(也可称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后,股权质押合同方能生效,而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应由质押人在公告中披露,并向社会公众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