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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区别(小心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陷阱)

定向增发是指小规模合格投资者

1、私募基金是否公开募集。顾名思义,它们只能向特定目标私募,不能像公募基金那样向公众推广(需要更严格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式在私募基金中是被严格禁止的。 2、登记、备案是否合法。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须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办法》的要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审判)”。非法集资中的“非法”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合法批准或者以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是否注册是其法律因素之一。 3、项目是否真实。私募基金的发起一般是基于某个项目,募集协议中需要注明资金将用于哪个项目。真实项目的存在是私募股权基金合法性的关键因素。同时,实际项目还包括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私募基金应专款专用,最好委托第三方机构托管或委托贷款。基金财产必须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区分开来。实践中,一些私募股权公司资金管理混乱。不专款专用,也不进行商业银行托管。他们甚至利用个人银行卡流通资金,不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进行资金操作。这些违规行为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如“携款潜逃”、“据为己有、挥霍资金”、“利用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私募股权公司很容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和集资欺诈。因此,如果该项目不存在,或者资金最终没有用于该项目,则可能会演变成“非法占有”的集资诈骗行为。 4、投资者数量是否较多。私募股权基金应对投资者和投资者数量进行严格限制。在数量限制方面,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具体数量:股份公司,投资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50人。目前私募基金通过代理持股或渠道筹集资金,应谨慎操作。这种行为给私募股权公司的运营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超过投资者数量上限,很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是否承诺退货。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者承诺高比例的保证收益、明确的本息偿还或确定的收益协议,那么该机构也属于违法行为。私募是与公开发行进行比较的。它是根据证券发行方式以及是公开发行还是公开发行的不同而定的。定义为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私募,或证券公开发行和私募。基金(Fund)作为由专家管理的集体投资体系,国外有数十种基金名称,从不同角度分类,如按组织形式划分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等;按设立方式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按投资对象分,有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权基金、房地产基金等;从其他角度看,还有成长基金、离岸基金、伞型基金、基金型基金等。不过,翻遍这些基金的名称,官方并没有找到“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的英文单词。将“私募股权”和“基金”结合起来的文件。近段时间在我国,金融市场上经常提到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由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收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开发起、向特定投资者私下募集资金的一种集体投资。 ----------------------------------目前,对于非法集资尚无独特的准法定概念,刑法上也没有这样的规定。非法集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相关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根据《关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经营活动的规定》(银发[1999]41号):“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发行股票或者股份的行为。以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务凭证的形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息或者以货币、实物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回报的行为。其特点是: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未经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而筹集资金;审批权限部门越权审批募集资金,即募集人不具备募集主体资格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投资者偿还本息时间。除本息偿还的主要形式外,还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不特定社会对象筹集资金。这里的“不特定对象”是指一般大众,而不是特定的少数人。 4、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实质。非法集资的主要类型有哪些?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有关规定,“非法集资”可概括为以下几类:(一)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以其他形式吸纳资金。 (二)将财产、不动产等资产等分,通过出售其股份的处分权以高息筹集资金; (三)利用民间社团非法集资的; (4) 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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