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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贷基金 违规,从银行贷款转贷他人是否合法(转贷基金的风险点)

个人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并不违法,但约定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民间借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法律保护。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法律保护的时效为两年。如果对方故意不履行义务,您应尽快维护自己的权利。支票的付款期限为10 天。银行不接受过期支票。如果用支票作为抵押品,就会存在对方无法还款的风险。扩展资料: 合法标准: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公司之间的借贷活动。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贷款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再出借。民间个人贷款利率由借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借贷,只要双方意思真实,即可视为有效。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贷款名义非法向职工筹集资金的。 (二)企业以贷款名义非法向社会筹集资金的。 (三)企业以放贷名义向社会发放贷款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参考:民间借贷-百度百科

2113 关于办理民间借贷问题,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间借贷案例》,进一步阐释了民间借贷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第一条本条例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融资行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经营贷款业务的,因发放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服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欠条、收据、欠条等债权证据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贷款与贷款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欠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未注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基于事实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裁定驳回诉讼。第三条借款人和贷款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或交易有关规定仍无法确定的实践中,合同履行地为货币接收方所在地。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贷款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公安、检察院拒绝立案,或者侦查后驳回案件,或者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当事人以相同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的线索、材料但事实不相同,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依法查处民间借贷纠纷,将此案列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将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决认定有罪,贷款人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自然人借款合同效力要求: (一)以现金支付的,借款人收到贷款; (2)通过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通过网络贷款平台支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即支付; (三)以汇票付款的,在借款人依法取得汇票权利时进行付款; (4)贷款人将特定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账户控制权授权给借款人的,为借款人取得实际账户控制权的时间; (五)贷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贷款且实际履行完毕的。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规。第十一条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彼此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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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在借贷2113关系中,借款人到期是否能够还款5261付息,要受很4102多因素的影响;其中1653既有主观上的因素,也有客观上的因素。因此,罪与非罪的区分,应该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具体来说:第一,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以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第二,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欺诈贷款的故意,不应以诈骗论处。第三,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设法偿还。如果行为人仅仅口头上承认欠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第四,将这些因素综合起来考虑,才能得出正确结论。因为贷款诈骗犯罪与一般借贷民事纠纷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骗取他人财产的目的,而这一目的又必然通过一定行为表现出来。能够说明某种主观心理状态的行为越多、越全面,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才越明显。在对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中,我们首先要确认该行为是否属于贷款诈骗罪,如果不属于该罪的话,那么也就无所谓后面的定罪处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