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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民源股票 现在 叫(琼民源案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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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事务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产生该法律责任的原因是什么?答:本案中,为琼民源出具审计报告的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被吊销,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受到警告并暂停其证券从业资格6年。几个月。该所签署琼民源财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被暂停从事证券业务三年。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被罚款30万元,暂停从事证券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六个月。对直接负责的注册会计师,暂停其证券从业资格三年。形成法律责任的原因是琼民源对1996年年报中利润和资本公积的大幅增加未采取应有的职业审慎态度。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内容。 (二)本案注册会计师是否符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如果你是他们,你该怎么办?答:这种情况下,风险其实是很大的。首先,琼敏源每年都会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其次,注册会计师提供报告的时限太紧,无论实际情况如何,都要求事务所在1月22日完成审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缺乏必要的专业谨慎性,未能对土地进行核实使用权;未能保持独立性,并且在分析程序能够清楚地表明利润和资本公积的巨幅增加令人困惑的情况下未能保持独立性。增加审核程序;琼民源多起关联交易案,未进一步审计暴露其风险隐患;未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报告出具日期,损害了被审计单位的要求。站在旁观者的角度,自然要关注以上几点,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格执行审核程序。应深入跟踪必要的风险点。 (三)为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防止类似“琼民源”案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政府、上市公司、社会是否有必要中介机构等等一起合作?努力?答:是的,需要政府、上市公司、社会中介机构等共同努力。首先,一些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琼民源事件促使《企业会计准则——关联关系和交易的披露》颁布;其次,引发会计行业脱钩重组,推动会计行业规则标准进一步完善。三是开启了我国会计工作法制化的新篇章;最后,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转让问题加速了国有股流通和股权分置解决的“预热阶段”。 (四)注册会计师的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和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答:会计责任是指被审计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的责任。它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选择和应用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二是对各类经济事件进行完整记录;三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产安全完整。四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合法。审计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因违约、疏忽或者舞弊给委托人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目的是验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并揭露欺诈和错误。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给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的法律后果。或欺诈。注册会计师对其审计结论负有三项责任:一是行政责任。即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执业准则或者其他行政法规的行为,必须承担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和撤销业务、对注册会计师予以警告等行政法律后果。会计师,暂停执业和撤销。证书。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职责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中。二是民事责任。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中因违反合同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三是刑事责任。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因重大过失、舞弊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过错责任。会计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会计主体会计信息失真造成损失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不仅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本身造成的,而且还包括其他当事人,无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整个社会经济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因素影响,注册会计师除承担一般审计职责外,还直接负责验资、财务报表等审计业务。但通常他们只需要发现问题,而不必对会计主体自己的账目承担责任(伪造、涂改)。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以及因处理问题造成的违法责任。三类责任包括根据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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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案例

永远不要玩概念股,没有底。我们要相信国家、相信党、遵守政策。

虚报利润、虚增资本公积金

刑三年;公司聘用会计班文昭也以同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据悉,这是1997年10月实施新刑法后,首次使用证券犯罪条款判处的个案。在查处案件的同时,监管部门着手琼民源重组工作。1998年12月4日,北京住总宣布入主琼民源;1999年1月5日琼民源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资产核查和公司重组;6月8日,股东大会通过了“发起设立,定向发行,等量置换,新增发行”重组方案。1999年7月12日,中关村(证券代码:000931)上市,琼民源终止上市资格。《国际融资》2002年8月号“琼民636f7079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231393032源”从股市“最大黑马”渐渐现形为“最大骗局”,股价全年涨幅高达1059%,被指控制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而受到查处,“琼民源”董事长马玉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中国证监会在公布的“琼民源”案调查结果中共提出三项重大违规问题:虚报利润、虚增资本公积金、操纵市场。“发起设立、定向增发、等量换股、新增发行”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创新,展示了一种全新的重组模式,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存续,不发生变动,换股方式方案兼顾了各方利益,解决了重组面临的难题。请看 《国际融资》报道文江、 海生所著震惊国内的“琼民源”重组事件“琼民源”,全称海南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经是中国股市1996年最耀眼的“大黑马”之一,股价全年涨幅高达1059%。因被指控制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而受到查处,公司股票也从1997年3月1日起停牌。在经过一年多漫长而痛苦的等待和期盼之后,1998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琼民源”案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调查发现,“琼民源”1996年年报中所称5.71亿元利润中,有5.66亿元是虚构的,并巳虚增了6.57亿元资本公积金。鉴于“琼民源”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马玉和等人制造虚假财务数据的行为涉嫌犯罪,中国证监会旋即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1998年6月10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受审者即是“琼民源”董事长马玉和。从1996年初至1997年2月底,“琼民源”从股市“最大黑马”渐渐现形为“最大骗局”。11月12日,北京市中院做出判决:“琼民源”董事长马玉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此,中国股市有史以来最大的股市神话落下帷幕。“琼民源”在1996年因虚假年报严重误导投资者,使股价在短时间内扶摇直上,大批股民高位套牢,构成中国证券史上最严重的一起证券欺诈案。因此对该公司的重组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上一次艰难的实验。“琼民源”事件使10万余名“琼民源”股东成为股市一幕幕场景的无奈看客,他们当中,几乎所有的人都经历了期望、祈望、失望、无望的精神熬炼过程。作为创始人的马玉和是如何成为数万人噩梦的制造者?这一切是怎么开始的?平地升腾,“股市神话”1996年初,深圳市场尚在熊途未尽的阴影中徘徊,成指一度被打到1000点之下,之后就开始了全面的反转行情,并以3倍涨幅列当年世界各股市升幅之首。由于香港回归临近,深市倍受投资者关爱。而且宏观经济转好,通货膨胀逐月回落,出台金融利好已成定局……随着股市转暖,指数慢慢攀升,大量普通人开始涌入股市。深市不失时机地树起深发展的大旗,携大盘不断越过历史上的成交密集区。与此同时,一批多年被视做“垃圾”的股票也开始踏上“价值回归”之途。一天百分之几十,不过数日翻倍的股票比比皆是。人们需要赚大钱,市场需要大黑马。正当人们一方面追捧绩优,一方面苦寻黑马之时,一只在众多垃圾股中埋没已久的股票,在被某些看不见却是强有力的手掌悉心把玩之后,突然闪出了光亮。这便是被市场人士称之为“创造1996年中国股市神话”的“琼民源”。之所以被称为“神话”,完全在于一种简单直观的比价关系。“琼民源”在1996年4月以前深指处于低谷之时,其股价仅在2元左右。而市场转好进入牛市后,“琼民源”随着大盘一起“价值回归”,到6月份,股价已翻出一倍之多。由于熊市数年,市场中这类被“低估”的股票不在少数,涨出一两倍并不稀奇。然而,经过一个月的盘整,从7月1日开始,“琼民源”以4.45元起步,在近四个月的单边上涨中,其股价已然指向20元,翻了数倍。这时的“琼民源”俨然从一只无人光顾的垃圾股一跃而成为备受人们追捧的绩优股,甚至取代了深发展的龙头地位,成为启动深市走强、“低价股革命”的先导。至此,一个为人瞩目的“股市神话”被造就出来。市场炒作,“价值发现”1996年上半年,在深发展“价值回归”的示范效应下,几乎每只股票都无一例外地从低谷走了出来。此后一段时期,市场炒作题材似乎一时进入了真空,市场急欲寻找一个同样能激发人气的新“龙头”。几乎与此同时,在主力策动下,市场又扯起了“价值发现”的大旗。任何一个可资利用的题材都可能被套上诱人的光环。主力在处心积虑编织各种概念的同时,也在不遗余力地寻找着资质尚可的“黑马”。在“琼民源”被挖掘出来后,套在它身上的光环也就最多,最为光耀。诸如“扭亏概念股”、“首都概念股”、“农业概念股”、“房地产概念股”、“高科技概念股”、“政策倾斜概念股”、“高速成长概念股”,乃至令人费解的“关系概念股”等等。可以说,任何一种概念都无不显示“琼民源”所独具的“优势”和可能带来的“高额回报”。“琼民源”在一连串惊人之举中,又添上了更为醒目的一笔。1997年1月22日,公司率先公布1996年年报。这份被冠以“闪亮登场”的年报中赫然列出:每股收益0.867元,净利润同比增长1290.68倍;分配方案为每10股送转9.8股。年报一出,市场无不震撼,股价当即创出26.18元的新高。欢呼者有之,顿足者有之,恨无慧眼者更是将手心捏出了汗,也有一部分头脑清醒者表示不解:“琼民源”如此骄人的业绩,利润从哪儿来?三项重大违规问题中国证监会在公布的“琼民源”案调查结果中共提出三项重大违规问题:虚报利润、虚增资本公积金、操纵市场。——关于虚报利润。公诉人认定,“琼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与关联公司及他人签订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作建房、权益转让等无效合同,编造了5.66亿元的虚假收入,这些虚假收入均来自于北京民源大厦。民源大厦是“琼民源”与北京制药厂、香港冠联置业公司、京工房地产公司、北京富群新技术开发公司等四方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中,北京制药厂提供地皮,香港冠联置业公司作为出资合作的一方,另一合作方富群公司则是“琼民源”的第二大股东。民源大厦项目现已停工。就是这个未完成的项目,在1996年末给“琼民源”带来疑点重重的共三笔总计5.66亿元收入。——关于虚增资本公积金。“琼民源”1996年年报宣称,其资本公积金增长6.57亿元,主要来自对部分土地的重新评估。公诉人认为,所谓6.57亿元资本公积金,是“琼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和确认的情况下编造的对四个投资项目的资产评估,违反了有关法规,构成了严重虚假陈述行为。——关于操纵市场。据中国证监会调查,“琼民源”的控股股东民源海南公司曾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联手,于“琼民源”公布1996年中期报告“利好消息”之前,大量买进“琼民源”股票,1997年3月前大量抛售,获取暴利。重组过程数据表明,“琼民源”调账后,总资产由原来的近26亿元变成了10亿元左右,净资产由原来的20多亿元变成了近8亿元。这表明,对“琼民源”进行任何方式“资产重组”的可能性已经为零。案件审理结束后,“琼民源”开始进入了重组阶段:一是股权转让。1998年11月20日,北京市政府批准将民源海南公司持有的“琼民源”38.92%国有法人股股权划拨给北京住宅开发建设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住总”)。二是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999年1月5日,“琼民源”临时股东大会在深圳召开,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聘请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和德威资产评估公司对“琼民源”资产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及授权新一届董事会进行公司重组。三是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确立公司重组“发起设立、定向增发、等量换股、新增发行”方案。四是“琼民源”终止上市,北京住总与其他法人股东共同对“琼民源”进行“二次创业”。本次公司重组换股工作完成后,由“琼民源”董事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琼民源”终止上市申请。“琼民源”终止上市后,在北京市政府和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下,进行“二次创业”。重组整体方案评价“发起设立、定向增发、等量换股、新增发行”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创新,展示了一种全新的重组模式。本次重组保留了被重组公司的法律主体延续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存续,不发生变动,避免了当前普遍采用的资产置换方式中遇到的债务转移和再融资难题,为重组后拥有不良资产的企业继续发挥作用、切实改善经营提出了可行的发展思路和具体措施。换股方式方案兼顾了各方利益,解决了重组面临的难题。第一,“琼民源”社会公众股东获得补偿。通过“等量换股”,将社会公众股东由可落实每股净资产仅为0.032元的“琼民源”换到1998年预计每股净资产2.21元的新设公司股票。考虑二级市场中关村定价,社会公众股得到了较好的补偿。第二,北京住总获得如下益处。一是通过本次重组实现上市,投入优质资产,开辟融资渠道,实现控股上市公司中关村,实现集团通过资本运营取得进一步发展的战略目的。二是大幅提升企业知名度。三是为政府分忧,为社会稳定出力。作为本次公司重组主体,北京住总承担着巨大的风险,重组方案设计一直将保护和补偿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维持社会稳定放在首位,这为北京住总、中关村塑造了良好的社会形象。第三,对于中关村发展,既构建了中国资本市场的“中关村硅谷”高新技术龙头概念,又由七大知名企业共同发起设立公司,为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构筑和高科技项目的引进埋下了双重伏笔。但是,本次重组也暴露了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些深层问题。企业虚假上市、虚假信息欺诈行为所形成的损失如何在上市公司、监管者、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市场参与者之间分摊?各方的责权利如何科学界定?等等。“琼民源”虽保留了法律主体地位,但是通过换股,“琼民源”股东成为中关村股东,获得了投资补偿。优胜劣汰是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与形式。不能真正退市,让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无疑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琼民源”一案终于落下帷幕,但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远未结束,如何看待、思考和吸取“琼民源”的教训,是规范我国证券市场必须面对的课题。编 后市场上极少数人的违规(已被证监会等机构确认)、犯法(已受到检察院起诉)行为,已经使多数人付出了饱含血与泪的沉重代价。尽管监管机关已经而且还会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做出种种努力,但“琼民源”的悲剧很难在一夜之间迅速终结。马玉和被判刑三年,这是我国适用法律规定的最高量刑。长久以来,中国股市中一直有着上市公司虚报业绩或与某些庄家联手操纵股价的传言,市场中也一直有着将这一毒瘤挖去的强烈呼声,但始终雷声大雨点小。“琼民源”重组面临着如下难题:一是流通盘巨大,对重组操作主体利润要求高;二是平均持股成本高,重组压力大;三是社会公众股东人数过多,保持社会稳定是首要目标;四是停牌时间长,重组具有紧迫性。另外,重组也暴露了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些深层问题。企业虚假上市、虚假信息欺诈行为所形成的损失如何在上市公司、监管者、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市场参与者之间分摊,各方的责权利如何科学界定?等等。“琼民源”虽保留了法律主体地位,但是通过换股,“琼民源”股东成为中关村股东,获得了投资补偿。虽然10万余投资者为此付了学费,但中国股票市场应有所获益,学费终于没有像以往那样白付。股市或许会记住这充满创伤的一页,而后更加规范地继续前行。